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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从业资格证驾驶出险,保险公司当然免责吗?

2023/3/24

基本案情

投保经过:李某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为x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投保车辆损失保险并投保不计免赔,保险金额为388570元,保险期间自2019年11月14日至2020年11月13日。

出险过程:2020年5月6日15时10分左右,乔某驾驶李某的x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郑登316省道岳村镇中王庙路段时,与郑某驾驶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同向行驶相撞,造成车损二台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市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勘查认定,乔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郑某无责任。

理赔情况:原告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车辆损失理赔被拒赔,上诉至法庭。

被告保险公司争辩

一、案涉事故车辆驾驶员乔某无从业资格证,属于无证驾驶,违反了国务院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已构成保险条款的免责情形;二、投保人线上自主投保时,保险人已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义务;三、李某提交的车辆损失评估报告系单方委托,评估报告不客观且评估数额过高,为此被告向一审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对驾驶人“无从业资格证”此种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义务?


法院判决要旨

一、法院认为,本次事故中x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乔某确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但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情形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情形,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保险人就包含该免赔情形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

二、李某的车辆已经实际维修,故对其车辆损失的认定应依据其提交的维修票据和维修清单进行,在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维修数额与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不符的情况下,已无鉴定的必要,故对保险公司的司法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李某的车辆损失费用145100元以及施救费用4500元,共计149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