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意外险理赔纠纷中,涉及超标电动车的案件时常存在争议,主要是当交管部门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将超标电动车鉴定为机动车时,保险公司往往据此主张,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行驶证驾驶“机动车”,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从而拒绝理赔。但交管部门“按机动车处理”并不当然等同于“属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机动车交通工具”,二者在法律属性、适用目的及解释规则上均存在本质差异。
陈先生意外从其居住地摔至地面并死亡。公安局法医鉴定其死亡原因系高坠伤,但未明确高坠伤的具体原因。事后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称,死者的死亡原因不属于意外伤害。
保险公司以嗜铬细胞瘤在其承保范围之外为由拒绝赔付,并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主张此病种未被列入“恶性肿瘤”范畴,拒绝履行赔偿责任。刘先生不满此决定,遂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获得赔偿并退还已交保费。
2019年11月,小陈通过网络方式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终身寿险及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间均为终身。其中,附加重大疾病保险约定: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确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按约一次性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
再生障碍性贫血(Aplastic Anemia, AA)是一种罕见但严重的血液系统疾病,其特点是骨髓造血干细胞显著减少或消失,导致全血细胞生成受限。患者常表现为贫血、出血倾向及易感染,严重时可危及生命。该疾病既可为原发性,也可能由药物、病毒感染、化学物质、辐射等外界因素诱发。
2019年11月,小陈通过网络方式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终身寿险及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间均为终身。其中,附加重大疾病保险约定: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确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按约一次性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
被保险人因长期乏力、头晕等症状入院治疗,经医院检查,于2020年5月被明确诊断为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随后,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但保险公司以“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为由拒绝赔付。
在重疾险理赔实践中,朗格汉斯细胞组织细胞增生症(Langerhans Cell Histiocytosis,简称LCH)正成为一个备受争议的特殊病种。这种疾病罕见却极具侵袭性,治疗费用高昂且周期漫长,对患者和家庭造成的经济与精神压力不亚于多数恶性肿瘤。然而,不少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以“该病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为由拒赔。
在儿童重大疾病保险理赔实践中,“朗格汉斯细胞组织细胞增生症(LCH)”是否属于重疾险条款约定的“恶性肿瘤”,一直是保险公司拒赔的高发争议点。该类疾病在医学上具有明显的侵袭性、生物学恶性行为,但在不同医学分类体系中的表述并不完全一致,极易成为保险合同解释冲突的核心。
随着肿瘤药物市场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靶向药物和免疫治疗药物进入临床,而以“百万医疗险”为代表的商业健康险,也在不断扩大保障项目。为了应对院外药品费用高、难控的风险,保险公司往往设置“特定药品清单”——仅赔清单内的药品,清单外的用药即使合理合规,也不予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