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化名)于2020年在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保额11万元,保险期限30年,每年缴费1843.6元。2023年3月20日,李强乘坐一辆小型轿车时,因交通事故导致颈椎骨折、脊髓损伤,进而四肢瘫痪,经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此后,李强长期住院治疗,于2023年10月27日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其母亲张梅(化名)作为保险合同指定的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主张应获得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保险金及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金,共计110万元。然而,保险公司以“身故和高度残疾保险金不能同时申请”“死亡未在事故发生180日内发生”以及“条款中责任免除已明确说明”等为由拒绝赔偿。张梅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110万元保险金。
李强(化名)于2020年在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保额11万元,保险期限30年,每年缴费1843.6元。2023年3月20日,李强乘坐一辆小型轿车时,因交通事故导致颈椎骨折、脊髓损伤,进而四肢瘫痪,经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此后,李强长期住院治疗,于2023年10月27日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其母亲张梅(化名)作为保险合同指定的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主张应获得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保险金及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金,共计110万元。然而,保险公司以“身故和高度残疾保险金不能同时申请”“死亡未在事故发生180日内发生”以及“条款中责任免除已明确说明”等为由拒绝赔偿。张梅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110万元保险金。
2019年5月,李女士为丁先生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安行宝3.0版两全保险”。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180日内因该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在健康险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援引“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免责条款进行拒赔的情况并不罕见。其中,房间隔缺损、卵圆孔未闭这类先天性心脏结构异常,近年来频繁成为理赔争议的焦点。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依据合同约定处理理赔申请是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体现。而从投保人一方来看,若相关异常在投保前并不知晓,也未被诊断为疾病,则将其纳入免责范围是否合理,确实存在一定争议。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某施工公司为承建的某新区工程项目,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根据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每人50万元,保险期间自2022年7月5日至2023年4月30日。合同中明确载明,若被保险人从事高空作业而未佩戴安全防护设备,或未持有相关特种作业资质,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描述: 2022年4月,投保人李华(化名)通过互联网为其父李明(化名)投保某保险公司"长期癌症医疗保险",保单连续续保至2024年4月。2024年3月,李明因肺肉瘤样癌在某三甲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产生院外特定药品费用46,260元及检验检查费25,800元。治疗结束后,李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遂提起诉讼。
一、基本案情 2017年9月,投保人张某为其女(时年5个月)投保少儿重疾险组合,主险保额41万元,附加险涵盖重疾保障(保额40万元)、轻症豁免及陪护金(6万元)。合同约定“严重1型糖尿病”需满足: 1.基础条件:持续依赖外源性胰岛素超180天; 2.附加并发症(三选一):增殖性视网膜病变/需心脏起搏器/因坏疽切除脚趾。 2019年5月,被保险人确诊1型糖尿病伴酮症酸中毒昏迷,持续胰岛素治疗至今。2023年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未出现约定并发症”拒付40万元重疾金及6万元陪护金,并拒绝豁免保费。
一、基本案情 2019年5月,投保人唐某为妻子石某投保一年期重疾险(保额30万元),合同约定恶性肿瘤(不分分期)属于重大疾病。2020年起,保险公司续保条款更新: 1. 2020版:区分“恶性肿瘤-重度”与“轻度”,将TNM分期I期甲状腺癌列为轻症; 2. 2021-2024版:明确I期甲状腺癌仅按轻症赔付(保额20%)。 2024年6月,石某确诊甲状腺乳头状癌(pT3N1M0,I期),申请重大疾病理赔被拒。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告知先天性心脏病史”为由解除合同。
一、基本案情 2020年2月,投保人林某(保险代理人)为其配偶张某投保终身重疾险,保额50万元。合同约定“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为轻症疾病,赔付保额30%(15万元),但需满足: 1. 诊断方式:经多导睡眠监测仪确诊; 2. 治疗要求:正在接受呼吸机夜间治疗; 3. 医学指标:呼吸暂停指数(AHI)>30且血氧饱和度平均值<85%。 2025年2月,张某确诊“重度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监测显示AHI=49(超标准)、最低血氧58%(符合重度),但血氧平均值为91%(未达合同要求)。保险公司以“未使用指定仪器监测且血氧平均值不符”为由拒赔。
一、基本案情 2025年,某市法院审理一起少儿保险理赔纠纷。2022年12月,张某(化名)为其子小张(时年4岁)投保重疾险及医疗附加险,主险保额8万元,含轻症保障(赔付30%保额)及少儿关爱金(额外30%保额),另附加住院医疗险(保额2000元)。 2023年11月,小张被确诊为先天性胆总管囊肿(ICD-10编码Q44.400),接受腹腔镜下胆道重建手术,医疗费3.7万元(医保报销后自付2.4万元)。家属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先天性畸形属免责范围”为由拒付轻症保险金、关爱金及住院医疗费共计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