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儿童重大疾病理赔中,“严重的1型糖尿病”是最容易引发争议的条款之一。其核心难点在于:保险公司往往要求被保险人不仅确诊1型糖尿病、持续依赖胰岛素,还必须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植入起搏器”“切除脚趾”三类终末期并发症之一,这使得绝大多数刚确诊的患儿都被排除在保障之外。
在理赔实务中,“证件过期”是常见的拒赔理由之一。无论是车险中的驾驶证逾期、还是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中常见的特种作业证未复审,保险公司往往会依据合同条款主张免赔。
孩子被确诊为肝豆状核变性,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理赔,却被一纸《不予受理通知书》拒之门外。理由很简单——“资料不足,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四项诊断条件”。
小杨的父母作为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受法定限额约束”为由,仅同意在扣除小杨已从学平险获得的3万元赔偿后支付47万元。
2024年6月,刘女士的孩子小英(化名)因病在广州市某医院接受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治疗,同年7月经医院确诊为“造血干细胞移植状态”。随后刘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认为小英实施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已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应当获得理赔及豁免保险费。
2023年,乔先生所在的单位为员工统一购买了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保额20万元。 2024年8月,乔先生突发胸痛,被紧急送至当地医院就医,心电图提示急性下壁心梗,冠脉造影发现病变,他随即在重症监护室接受了冠状动脉介入手术。出院诊断明确写有“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 治疗结束后,乔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遭保险公司拒赔。
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事故发生后,当地人社局认定张某的损伤属于《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规定的职业伤害范围,张某获得了职业伤害待遇。随后,张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遭到拒赔,理由是合同中约定若构成职业伤害,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被保险人的合理医疗行为与保险理赔条件的冲突。
2023年2月,张三因咳嗽、气短到当地卫生院就诊,在输液过程中发生严重药物过敏反应,经转院抢救无效死亡。其家属为此支付医疗费用435.28元,并就医疗纠纷与医院调解,确认死亡系药物过敏休克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