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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克罗恩病,重疾险拒赔,高效调解获赔35万!

2026/9/17

一、基本案情

被保险人确诊克罗恩病后,因疾病持续发展接受了相关治疗,并产生了长期的医疗支出。

随后,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核后作出了拒赔决定,拒赔理由是:虽然被保险人已经被确诊为克罗恩病,但目前的疾病状态尚未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赔付标准(病理证实为克罗恩病、形成瘘管、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二、案件结果:调解获赔35万元

收到咨询后,我们首先对照保险合同中的疾病定义和保险责任,对保险公司提出的拒赔理由逐项进行核对,并对被保险人的全部病历、检查结果、诊疗记录及用药情况进行了系统梳理,并结合相关疾病诊疗规范,对疾病的发展过程和实际严重程度进行分析。

之后被保险人委托「理赔帮」平台律师代理本案,案件也最终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35万元保险金。


三、严重克罗恩病合理性分析

严重克罗恩病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一般是:虽然被保险人确诊克罗恩病,但没有出现合同约定的瘘管、肠梗阻、肠穿孔等情况,因此未达到重大疾病赔付标准。

但我们认为这样的拒赔并不合理。

一方面,合同中设置的这些条件,更多是对疾病发展阶段和临床表现的描述。克罗恩病本身属于慢性、进展性疾病,患者确诊后当然会积极治疗、控制病情,不可能为了满足保险公司的赔付条件而故意放任疾病发展。因此,判断是否达到保险责任,应当结合疾病本身的严重程度、临床表现、医生诊断以及治疗情况综合判断,而不能机械地以是否出现某一种并发症作为唯一标准。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通过这些条件进一步限制、缩小了保险责任,那这些条款我们可以认定为属于免除或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格式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对相关免责、限制性条款负有提示说明义务,不合理限制被保险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也应当被认定无效。

此外,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对于克罗恩病条款的具体含义产生争议,还涉及保险合同的解释问题。那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如果保险条款存在不同理解,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因此,克罗恩病重疾险拒赔,不能简单归结为“没有瘘管、肠梗阻、肠穿孔,所以不赔”,而应当结合医学事实、保险条款性质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四、遭遇克罗恩病重疾险拒赔,应该从哪些方面着手?

如前文所述,对于克罗恩病重疾险拒赔案件,真正需要做的并不是简单地证明“我确诊了克罗恩病”,而是要把保险条款、医学事实和法律规则结合起来分析。

首先,我们要审查合同条款的性质。很多保险合同会对“严重克罗恩病”设置较为具体的赔付条件,例如要求出现特定并发症,或者达到某种疾病状态,甚至是某种治疗手段。遇到这种情况,不能只看保险公司给出的拒赔结论,而要进一步审查这些条件的性质。

如果合同虽然将其放在“疾病释义”或者“疾病定义”中,但实际上通过增加额外条件,进一步缩小了原本的保险责任范围,那么就需要考虑其是否具有免责或者限制保险公司责任的性质。

如果属于这类条款,还需要进一步审查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是否依法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

同时,如果双方对条款的具体含义存在争议,也可以结合《保险法》第三十条关于保险条款解释的规定,主张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解释。

其次,建立完整的“病情严重程度”证据链

这类案件中,医疗资料非常重要。因为克罗恩病是一种慢性、进展性的疾病,疾病状态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除了诊断证明、出院记录,还要尽可能完整地整理肠镜、影像学、病理检查、住院病历、治疗记录以及长期用药资料。

因为判断疾病严重程度,不能只看“得了什么病”,还要看疾病发展到了什么程度、出现了哪些临床表现,以及医生采取了什么治疗方案。

一方面,要看是否已经出现肠道狭窄、梗阻、瘘管、脓肿等临床表现;另一方面,也要结合长期治疗、反复住院、药物使用以及疾病对正常生活造成的影响,综合判断疾病的实际严重程度。

这些证据最终要解决的,是一个核心问题:被保险人的实际病情,究竟有没有达到保险合同所要保障的重大疾病状态。

因此,面对克罗恩病拒赔,证据准备不能只停留在“证明自己患病”这一层面,而要进一步证明疾病的严重程度和实际发展状态。


最后

保险公司设置的疾病定义、赔付条件和限制性条款,不能脱离医学事实和法律规则机械适用。本案最终通过调解获得35万元保险金,并不意味着所有克罗恩病患者都可以当然获得重疾险赔付。但它至少说明了一点,面对拒赔,不能只看保险公司的一个结论,而要把疾病事实、医疗证据、保险条款以及法律规则真正放在一起分析。

对于已经确诊克罗恩病、申请重疾险理赔后被拒赔的人而言,先弄清楚保险公司为什么不赔,再判断它的拒赔依据是否成立,往往比单纯争论“这个病到底赔不赔”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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