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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孤独症导致智力障碍,保险公司以“5岁前发病”为由拒赔,法院判赔120万!

2026/8/12

很多家长给孩子购买少儿重疾险,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如果孩子小时候患病,未来还能不能获得保险赔偿?尤其是孤独症、智力障碍等儿童发育类疾病,由于疾病表现具有长期发展特点,往往容易产生理赔争议。

保险公司认为孩子早期已经出现症状,因此拒赔;家长认为,保险保障的是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状态,而不是某个早期表现。

今天分享的这个案件,就涉及少儿重疾险中“智力障碍”责任的典型争议。


基本案情

2018年,家长为孩子购买了一份少儿保险,其中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为120万元。保险合同约定,如果孩子发生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可以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同时,如果孩子达到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标准,还可以享受后续保费豁免。也就是说,一旦理赔成立,保险公司需要支付120万元保险金同时豁免后续保险期间内应缴纳的保险费。

几年后,孩子出现语言发育迟缓、交流障碍等情况。经过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儿童孤独症。之后,孩子进一步进行智力测评。2024年8月,专业机构进行韦氏智力测试,结果显示:智商IQ为36分。达到中度智力缺损标准。随后,孩子被认定为二级智力残疾。2025年,家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保险公司为何拒赔?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主要有两个。第一,孩子的智力障碍来源于孤独症,而不是其他明确疾病或者外伤。保险公司认为,儿童孤独症本身属于一种神经发育障碍;智力问题只是孤独症的表现之一,并不是保险合同中所要求的“疾病或外伤导致智力障碍”,因此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第二,保险合同要求疾病发生在5周岁以后。保险条款约定,造成智力低常的疾病或者外伤,需要发生在被保险人5周岁以后。但孩子在3岁左右已经被诊断为儿童孤独症。

因此保险公司认为导致智力障碍的疾病,在5岁以前已经发生,不符合合同约定,所以拒绝承担120万元保险责任


争议焦点

这个案件实际上涉及两个核心问题。

第一个问题:

孤独症和智力障碍是不是同一种疾病?

第二个问题:

保险合同中“5岁以后发生疾病”的限制条件是否有效?

孤独症≠智力障碍


法院首先明确:孩子早期确诊孤独症,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已经确诊智力障碍。孤独症主要表现为社交交流障碍;语言发育异常;重复刻板行为。而智力障碍主要评价的是:智力水平;认知能力;社会适应能力。两者属于不同医学概念。


本案中,孩子虽然早期被诊断为孤独症,但当时并没有明确诊断智力障碍,直到后续进行专业智力测试后,才明确达到智力障碍标准。因此,不能简单认为:孤独症确诊时间=智力障碍发生时间。法院认为,孩子在2024年通过韦氏智力测试明确IQ36分,并最终确诊智力缺损,这才是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疾病状态的依据。


法院为何认为保险条款无效?

本案关键的裁判观点,是对于保险合同条款性质的认定。

保险合同约定“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需要满足:造成智力低常的疾病发生在5周岁以后。法院认为:表面上看,这是疾病定义。但实际上,该条款限制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因为它排除了孩子早期已经存在疾病表现,但后期才达到智力障碍标准的情况。这实际上是在减少保险公司的责任。因此,该条款属于保险法意义上的免责条款。

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条款,需要向投保人进行明确提示和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

保险公司提交了投保提示书、电话回访等材料。但法院认为这些材料只能证明投保流程完成,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已经针对“智力障碍必须由5岁以后发生的疾病导致”这一关键限制条件进行了明确说明。尤其是该限制条件并没有进行特别提示;也没有证据证明投保人真正理解该条款含义。因此,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该限制条款不产生效力。相关裁判理由认为,保险公司通过该条款实际上缩小了“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的保障范围,属于减轻保险责任的条款。


法院最终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120万元并豁免后续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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