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确诊智力障碍,保险公司以“6岁前已有症状”为由拒赔,法院判赔62万!
儿童发育类疾病,往往存在“早期出现症状、后期明确诊断”的情况。
那么,如果孩子在6岁之前出现一些异常表现,但6岁以后才正式确诊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标准,保险公司能否以“疾病早已发生”为由拒赔?
基本案情
2019年,家长为孩子投保了一份少儿重疾险,其中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额30万元。
保险合同约定,如果被保险人发生“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可以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
2025年,孩子先后在医院进行相关检查,被诊断为:童年孤独症;智力障碍。相关智力测试结果显示:第一次韦氏智力测评结果为33;之后测评结果为47。均低于保险合同约定的IQ≤50标准。
同时,孩子的智力障碍状态持续超过180天。
家长认为,孩子已经完全符合保险合同关于“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的赔付条件,于2026年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为何拒赔?
保险公司的理由很明确:孩子的相关问题,在6岁之前已经出现。
保险合同中关于“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的定义要求:
造成智力低常的疾病,应当发生在被保险人6周岁以后。
而保险公司认为:
孩子在3岁左右已经出现语言发育迟缓、交流障碍、行为异常等情况;
此前也曾被诊断为孤独症;
因此,导致智力障碍的疾病实际上发生在6岁之前。
既然不符合“疾病发生在6岁以后”的条件,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所以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争议焦点:疾病发生时间,还是确诊时间?
本案最大的争议就在这里。
保险公司认为:
孩子出现症状的时间,就是疾病发生时间。
而家长认为:
保险合同保障的是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重大疾病状态,而不是某些早期症状。
孩子虽然之前存在孤独症表现,但孤独症并不必然等同于智力障碍。
真正能够证明孩子达到合同约定重大疾病标准的,是后续专业机构进行的智力测评以及医学诊断。
因此,双方产生争议。
法院如何认定?
法院认为,首先,专业机构进行韦氏智力测试,首次明确显示孩子存在智力缺损。该时间已经超过6周岁。
而此前虽然孩子曾被诊断为孤独症,但孤独症并不必然导致智力障碍。
孤独症与智力障碍属于不同医学概念。不能简单认为孩子早期存在孤独症表现,就代表智力障碍已经发生。因此,孩子首次明确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智力障碍标准,应以专业检测结果为依据。
其次,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中的“6周岁以后发生疾病”条款,实际上属于限制保险责任范围的内容。该条款虽然写在疾病定义中,但实际效果是:将大量“早期存在疾病表现,后期才达到重大疾病标准”的情况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这相当于减轻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此类限制保险责任的条款属于免责性质条款。保险公司不仅需要将该条款列明,还需要对投保人进行充分提示和明确说明。但是本案中,保险公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针对“疾病必须发生在6岁以后”这一限制条件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
因此,该限制条款不产生效力。最终,即使按照保险公司的理解,孩子6岁之前已经存在相关症状,该限制条件也不能作为拒赔依据。
法院最终判决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及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合计62.4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