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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冠心病,堵塞程度未达合同标准,重疾险拒赔怎么办?

2026/7/22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梁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三份人身保险,包含百万医疗险、终身重疾险等保障,所有保险合同均合法生效,保障范围覆盖严重冠心病等重大疾病。

2026年1月,梁先生突发冠心病,入院接受心脏造影检查及手术治疗。医学检查结果显示病情十分危重:

· 左前降支:100%完全堵塞

· 左回旋支:80%堵塞

· 右冠状动脉:50%堵塞

从临床医学角度,患者两支核心冠脉血管严重堵塞,其中一支完全闭塞,已进行介入手术治疗,属于典型的重度严重冠心病,符合大众对“重疾”的认知和医学重症标准。

然而,当患者整理材料申请重疾理赔时,保险公司却给出了部分赔付、重度重疾拒赔的结果。

保险公司的拒赔核心依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严重冠心病需满足“至少一支血管堵塞75%以上,另外两支均堵塞60%以上”。本案中患者右冠状动脉堵塞仅50%,未达到合同60%的数值标准,因此不认定为重度重疾,仅按轻症赔付3万元重疾险保险金,医疗险仅按普通疾病小额赔付,拒绝赔付剩余重疾保额及医疗费用。


二、双方核心争议:医学重症VS合同严苛数值

原告认为,本次病情从临床诊断、治疗方式、病情危险程度来看,完全属于严重冠心病重疾范畴。保险合同的数值化严苛标准,是保险公司单方面制定的格式条款,投保时未加粗、未提示、未专项说明,普通投保人根本无法知晓该隐性限制条件。

保险公司机械套用冰冷数值,无视患者真实危重病情,刻意限缩自身理赔责任,违背保险兜底保障的核心初衷,属于违约拒赔。同时,对于格式条款存在争议的,依法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

保险公司辩称,案涉疾病理赔标准已在银保监会备案,是行业统一量化标准,语义清晰无争议。理赔数值是界定重疾、轻症的唯一合法依据,不属于免责条款,无需单独提示说明。患者病情未达合同约定数值,仅符合轻症标准,公司已足额赔付轻症保险金及对应医疗费,无需承担重度重疾理赔责任。


三、法院审理判决:严苛限赔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全额补赔

法院审理后,完全支持投保人核心维权主张,直接推翻了保险公司的拒赔逻辑,明确多项关键裁判观点:

1、保险条款数值标准,属于不合理限缩理赔范围

根据国家《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医学诊断标准,不得脱离临床医疗常识。

本案中,患者一支冠脉血管完全闭塞、一支堵塞80%,病情危重且已实施重疾对应的手术治疗,完全达到医学上严重冠心病标准。但保险条款仅凭单支血管未达标60%,直接排除重疾理赔,脱离医学常识、不合理限制理赔范围,属于变相减轻保险公司责任。


2、疾病量化释义条款,本质属于免责限责条款

很多投保人容易踩坑:以为只有明确标注“免责条款”的内容才需要提示说明。

法院明确:看似是疾病名词释义、理赔数值标准的条款,若实质缩小保险保障范围、免除保险公司赔付责任,就属于法定的免责限责条款,保险公司必须履行加粗提示、明确说明义务,否则条款不生效。


3、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条款对投保人无约束力

经法院核查,案涉保险合同中,关于严重冠心病的严苛数值理赔标准,未进行任何加粗、划线、变色等醒目提示。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回溯视频、回访记录,也未体现工作人员对该核心限赔条款进行专项解读和说明。

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提示、未明确说明的限责条款,依法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不能以此拒赔。


4、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患者病情构成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度严重冠心病,判令保险公司十日内向投保人补足全部理赔款项,合计9.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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