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15989552864

乳腺癌及胰腺炎医疗险拒赔:票据原件缺失是否必然导致拒赔?

2026/6/29

一、基本案情

杨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医疗险合同,被保险人为杨某,保险期间自2019年10月起持续续保至2025年10月止。

2024年期间,杨某因多种疾病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包括腋下肿块检查及治疗、腋窝淋巴结继发恶性肿瘤(考虑乳腺癌转移)、急性重症胰腺炎及急性胰腺炎等疾病,并实际发生医疗费用。

其中,已提供票据及相关凭证的医疗费用共计约25651.27元,另有一段住院治疗因票据原件缺失未能提供完整费用材料。

杨某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未提供医疗费用票据原件、无法核实医疗费用真实发生及金额为由拒绝赔付,并作出撤案处理。杨某认为其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并实际支出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付义务,遂提起诉讼。


二、庭审纪实

庭审中,原告主张其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住院治疗,已实际发生医疗费用,并提交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及医疗费用票据复印件等证据予以佐证。原告认为,虽然部分票据非原件,但结合病历及医疗费用清单,足以证明医疗费用真实发生,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则抗辩认为,案涉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申请医疗费用保险金必须提供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及费用清单,该约定系确认医疗费用真实性及计算赔付金额的必要依据。原告未提交原件,导致无法核实费用真实性及金额,应视为未完成理赔申请条件。此外,即便部分费用成立赔付,也应按照合同约定扣除1万元年度免赔额。

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可能存在重复理赔的抗辩,原告予以否认,但保险公司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相关事实。


三、法院判决要旨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关于医疗费用票据原件问题,法院指出,保险法并未对理赔申请证据形式作出必须提交原件的强制性规定,保险金请求权的成立,应以是否能够证明保险事故发生及损失程度为判断核心。

本案中,虽然原告提交的部分票据为复印件或打印件,但结合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及医疗费用清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其住院治疗及医疗费用实际发生的事实。

同时,对于保险公司关于重复理赔风险的抗辩,法院认为该主张属于以消灭对方请求权为目的的抗辩事实,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信。

关于免赔额问题,法院认定案涉保险合同约定一般医疗保险金与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共用1万元免赔额,且急性重症胰腺炎属于一般医疗保险金范围,应依法扣除相应免赔额。


四、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杨某支付保险理赔款15651.27元。

该金额系在确认原告已发生医疗费用25651.27元的基础上,扣除1万元年度免赔额后计算得出。

微信图片_2022051009345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