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罗恩病拒赔,确诊后未达合同列明症状,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赔!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张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多款人身保险,包含终身寿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费豁免疾病保险及百万医疗保险,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期限延续至2038年10月,投保人持续按期缴纳保费。
2024年4月至8月期间,张先生先后在多家三甲医院多次住院治疗,经多家医院诊断确诊克罗恩病,后续确诊为中重度克罗恩病,并接受肛瘘挂线手术治疗,累计产生医疗费用30363.99元,相关病症及治疗均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内。
被保险人治疗结束后,向保险公司申请合计59500元保险理赔款。保险公司以患者病情未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重疾赔付标准为由拒绝理赔。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原告主张
被保险人已被多家医院确诊克罗恩病,最终确诊为中重度克罗恩病,且已接受手术治疗,病情严重,符合重疾理赔核心情形。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赔,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三、被告保险公司辩称
2.案涉重疾条款明确约定,可赔付的严重克罗恩病需满足“形成瘘管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的硬性条件。原告病历材料未证实存在肠梗阻、肠穿孔情形,无法确认相关症状符合合同赔付标准,病情未达约定重疾程度,因此拒赔合法。
四、法院判决要旨
被保险人经多家正规医院多次诊疗,最终确诊为中重度克罗恩病,且实施了相关手术治疗,病情真实、诊疗事实清晰。保险合同为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双方对条款理解存在争议时,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应当按照通常理解解释,存在多种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保险公司)的解释。
克罗恩病病情存在个体差异,不能仅以合同列明的肠梗阻、肠穿孔作为唯一赔付标准,原告确诊的中重度克罗恩病足以印证病情严重性,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裁判结果:法院依法判令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59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