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以“过往病史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合理吗?
大家都知道,“如实告知”是买保险时都应该遵循的诚信原则。但是现实中,因为“过往病史未如实告知”而被拒赔的案例却并不少见。而很多保险用户被拒赔也犯嘀咕,不知道错在哪了?自己没有主观隐瞒,再说人谁不会犯个头疼脑热的,不见得都会放在心上,真有可能自己都有不记得这回事了。
那么,保险公司以往病史未如实告知拒赔合不合理?被拒赔了还有没有可能获得理赔?
首先明确的回答这个问题:有过往病史被拒赔的不一定都合理!
再来看一则实际案例:
2015年,河南郑州37岁的吴先生买了一份附加男性重疾、定期和重疾住院的医疗险。代理人也没要求他进行体检,并将保险合同准备好,包括健康告知部分也帮吴先生代填好了,最后吴先生也没细看健康告知内容,就签了字投保了。
2018年3月份,吴先生身体突发不适前往医院就诊,经检查为心肌梗塞,并住院动手术,总共花费19多万多元。当时看病时,医生询问有没有其他疾病,吴先生妻子说,丈夫9年前血压有点高,医生就记录了“9年高血压病史”。后来吴先生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住院记录为证,说吴先生故意隐瞒病史,未如实告知,拒赔并单方面解除了那份保险合同。
被拒赔后,吴先生觉得保险公司的“病史”、“带病投保”是否太宽泛了一点了呢?病史是否应该有医疗记录呢?再说,健康的人也都会偶尔血压偏高,医生就记录成了“十年高血压”,这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吗?
保险理赔法律服务平台——理赔帮的顾问连律师说:“不能仅根据病人或者病人家属的口述,医生之后的记录作为拒赔理由。就算是健康的人,一天之中,血压也会有轻有重。所谓的“病史”,应该以之前的住院记录、医生诊断或体检记录为依据。”
针对吴先生的情况,连律师说:“根据《保险法》的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业务员代投保人在告知书上打钩,对投保人是一种误导,如果保险人举证证明其已尽到免责提示义务,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但是吴先生买的保险已经超过了两年,且在新修订保险法生效后住院,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未如实告知”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不见得因此遭拒赔都合理,当然,主观隐瞒过往病史肯定是会被拒赔的。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在投保时一定要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才会避免理赔时发生一些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