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诊癌症,遵医嘱院外购买靶向药被保险公司拒赔怎么办?
基本案情
2024年,钟先生开始为自己投保了一份医疗险,在保险期间内,钟先生不幸确诊结肠恶性肿瘤,随后多次前往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产生了大额医疗费用,其中包含多笔因医院无药而需院外购买的靶向药、免疫治疗药费用。治疗结束后,钟先生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多次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钟先生将该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纪实
(一)原告观点
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两份保险合同均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自己在保险期间内确诊结肠恶性肿瘤,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均是治疗本次疾病的必要支出,完全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
此外,对于院外购药部分,均有治疗医院出具的“院内无药”情况说明,购药行为合理、必要,且已提供相关购买凭证,并非擅自院外购药。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赔,严重违反了保险合同约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二)保险公司观点
钟先生主张的多笔外购药费用,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机构医生开具处方后,未在该医生执业的医疗机构购买靶向药、免疫治疗药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钟先生虽有医院“院内无药”的说明,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外购药为治疗本次疾病必需、符合合同约定药品范围,也未证明购买渠道的合法性,该部分费用不应纳入理赔范围。综上,钟先生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合同依据,公司拒赔不构成违约。
(三)法院观点:免责条款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应全额赔付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在保险期间内患有结肠恶性肿瘤,主张的两个保险年度内住院治疗产生的个人自费医疗费用,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理赔条件,保险公司应按约定予以理赔。
本案中,保险公司虽主张其通过电子投保流程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但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已就案涉争议的免责条款,尤其是影响投保人重大利益的“外购药责任免除条款”,向原告进行了足以引起其注意的提示和明确说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法院认定,案涉争议的免责条款对原告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综上,保险公司应就原告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扣除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后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医疗保险金16.5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