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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行肌肉活检,肌营养不良症被拒赔,法院:拒赔不合理,赔!

2026/4/2

基本案情

俞先生于2018年以其子小志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购买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30万元,合同有效。2021年,被保险人因下肢无力、行动困难等症状前往医院检查,经基因检测发现DMD基因53号外显子缺失,诊断为假肥大型肌营养不良症(Duchenne型肌营养不良)。

被保险人治疗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未提供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未满足保险合同中对疾病理赔条件的要求”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遂提起诉讼。


被告保险公司称:被保险人未提交合同第六条第十六项要求的“肌肉活检结果”证明满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故不符合理赔条件,拒赔合理。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核心在于:保险合同中要求的“肌肉活检结果”是否属于确诊假肥大型肌营养不良症的唯一、必要条件。

保险合同系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若保险条款存在歧义,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因此,对“须提供肌肉活检结果”这一约定,不应作严格限定性理解,而应结合当前医学认知与诊断标准进行解释。

至于是否需要进行肌肉活检,属于医务人员的专业判断范围。保险条款约定肌肉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不符合具体治疗方式是由医生根据实际病情和医疗手段的发展决定的实际情况。

综上,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基因检测报告足以确诊假肥大型肌营养不良症,应认定已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标准。保险公司以未提供肌肉活检结果为由拒赔,理由不足,不应成立。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保险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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