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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罗恩病如何顺利获赔重大疾病保险金?

2026/3/24

基本案情

赵先生于2019年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15万元,保险合同自合同生效日起生效。

2021年5月,赵先生因病入院,最初被误诊为上消化道穿孔,进行了回肠切除手术。最终确诊为克罗恩病伴穿孔及急性化脓性腹膜炎。随后,赵先生多次复诊,病情被认定为重度克罗恩病活动期,同时伴有肠梗阻和小肠穿孔。

2022年6月,赵先生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理赔标准为由拒绝赔付。协商无果后,赵先生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合同中关于“严重克罗恩病”的条款明确要求“必须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而赵先生在形成穿孔之前并未出现瘘管,因此不符合理赔条件。


法院判决要旨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赵先生所患克罗恩病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严重克罗恩病”标准。

根据赵先生提供的病理诊断及门诊病历显示,其疾病已达到重度克罗恩病活动期,并伴有肠梗阻和小肠穿孔,符合合同所列疾病性质和严重程度要求。

对于保险公司辩称“必须已经形成瘘管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的限制条件,法院认为,该条款属于对疾病发展阶段及后续治疗结果的限制,而非对重大疾病本身的定义。从普通投保人理解和现代医学实践来看,重度克罗恩病已经对患者身体健康造成重大影响,应当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理赔范围。

法院进一步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而保险公司未能对条款中的限制条件尽到充分说明义务,因此不得作为拒赔依据。

最终经法院综合认定,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保险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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