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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坠楼身故,保险公司:系自杀非意外,法院:证据充足,赔40万!

2026/3/9

基本案情

陈先生购买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保险金额40万元,保险期间为一年,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

之后陈先生意外从其居住地摔至地面并死亡。公安局法医鉴定其死亡原因系高坠伤,但未明确高坠伤的具体原因。事后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称,死者的死亡原因不属于意外伤害,故其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应赔偿,因死者的职业属于二类职业,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约定,亦应按保险金额的80%赔付。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诉讼要求支付保险金。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于两个问题:

陈先生的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致死。

保险公司是否应根据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关于死亡是否为意外伤害

保险公司提出死者系因自杀或饮酒后神智不清导致的高坠伤死亡,但未能举示充分证据支持这一主张。其仅提供了照片和调查报告,而这些证据无法证明死者死亡为自杀或酒后失控引发的意外。相反,公安局的鉴定结果表明,死者胃内无酒精,排除了饮酒后死亡的可能性。因此,应认定死亡系意外伤害,符合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事故。


关于保险责任的承担

虽然保险公司提出死者可能属于二类职业,且根据合同约定,二类职业赔付比例为80%,但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死者确实为二类职业,且未能有效履行对保险条款及职业分类表的说明义务,所以责任免除条款和职业分类表的约定对死者不产生效力,故保险公司应按全额赔付。


庭审纪实

原告律师观点:原告认为死者的死亡符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伤害死亡条款,且被告未能有效证明死亡原因为自杀或酒后失控,理应全额赔偿。

被告辩称:被告坚持认为死者因自杀或酒后神智不清致死,并提供了照片和调查报告作为证据。被告还认为死者职业应按二类职业进行赔偿。

法院判决要旨:法院认为,被告未能举示充分证据证明死者死亡系自杀或酒后失控导致,且被告未履行对保险条款和职业分类表的说明义务。因此,被告应全额赔偿保险金40万元。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保险金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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