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疗满一个月才赔?严重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拒赔案,法院判赔30万!
2018年3月,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一份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为30万元,并明确将“严重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列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同时约定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后可豁免后续保险费。
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后,被保险人因长期乏力、头晕等症状入院治疗,经医院检查,于2020年5月被明确诊断为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随后,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并同步主张自确诊之日起豁免后续保险费。
但保险公司以“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为由拒绝赔付,核心理由包括:
- 就诊医院及科室不符合条款约定;
- 未持续接受一个月以上化疗,亦未实施骨髓移植治疗;
多次协商未果后,被保险人依法提起诉讼。
案件要点
第一,疾病名称被纳入保障,并不当然等同于“附加治疗条件合法有效”。
保险合同虽在疾病定义中设置了“化疗满一个月或接受骨髓移植”等条件,但该类条件已明显超出一般投保人对“严重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的通常理解,实质上起到了缩小责任范围、排除理赔的效果。
第二,该条款形式上为疾病定义,实质上属于免责或责任限制条款。
其效果并非医学解释,而是将已确诊的严重疾病再次设置技术性门槛,符合《保险法》关于免责条款的实质判断标准,应当适用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
第三,医学实践与保险条款之间存在明显脱节。
在临床实践中,是否立即进入长期化疗或实施骨髓移植,取决于分型、风险分层及患者个体情况,而非疾病是否“严重”的唯一判断标准。以治疗方式反向否定疾病严重性,本身并不符合医学逻辑。
第四,保费豁免条款以“确诊重大疾病”为触发条件。
若重大疾病责任成立,保险公司无权再以同一理由否定保费豁免责任。
庭审纪实
原告律师观点
原告代理人指出,保险合同中关于“严重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的约定,虽然名义上为疾病定义,但实际对理赔条件进行了高度限制,属于免责条款或责任免除条款。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投保时就该条款履行了充分、明确的说明义务,相关内容依法不应发生效力。
同时,合同文本篇幅冗长、字体密集,相关限制性内容错落分布,普通投保人难以识别其法律后果,不符合保险法对免责条款的规范要求。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
保险公司认为,其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理赔条件,被保险人住院时间较短,未接受一个月以上化疗或骨髓移植治疗,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因此不应承担赔付责任,相应也不符合保费豁免条件。
法院判决要旨
法院认为,涉案条款虽以疾病定义形式出现,但实际对保险责任进行了实质性限制,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就该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内容依法不发生效力。
在被保险人已被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并履行相应的保费豁免义务。
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