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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外买抗癌药,因不在“特定药品清单内”被拒赔,合理吗?

2025/12/22

——前言——

随着肿瘤药物市场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靶向药物和免疫治疗药物进入临床,而以“百万医疗险”为代表的商业健康险,也在不断扩大保障项目。为了应对院外药品费用高、难控的风险,保险公司往往设置“特定药品清单”——仅赔清单内的药品,清单外的用药即使合理合规,也不予赔付。

在条款设计上,这些“清单条款”通常被安排在附加说明、特别约定或网络页面中,既未附于保险合同本身,往往也未加黑加粗提示,更有甚者,清单可由保险公司单方调整。这种操作模式在实践中已引发大量争议。

当患者根据医生处方自行院外购药,用于治疗明确的恶性肿瘤疾病,最终却被告知“清单外不赔”,究竟是被保险人责任意识薄弱,还是保险合同本身存在“格式不公”?本文将结合一起典型判决,深入分析“清单条款”在司法中的效力边界。



基本案情

2018年起,杨女士由其女儿作为投保人,通过网络平台为其投保了一份医疗险,保障内容包括一项“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费保险金”。

2024年12月,杨女士被确诊为“多发性骨髓瘤”,根据主治医生建议,需使用“特立妥单抗注射液”进行靶向治疗。该药品需院外购买,且不在医保目录内。为配合治疗,杨女士在医生开具的处方下,连续四次在药店购买了该药,累计费用达85595元。

然而,在家属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特立妥单抗未列入公司制定的《特定药品清单》,不属保险责任”为由,拒绝赔付药品费用。

之后被保险人因病情恶化去世,其家属向「理赔帮」提起咨询。



案情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集中在:被保险人因罹患多发性骨髓瘤,按照医院专科医生的医嘱使用“特立妥单抗注射液”治疗并产生高额药品费用,保险公司则以该药未列入保障清单为由拒赔。

这一争议涉及“格式条款效力”“合理医疗服务保障权”等法律问题:

一、清单条款是否属于格式免责条款?是否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496条、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均应采取合理方式向投保人提示,并应在对方要求下作出说明,否则该条款不生效。本案中所谓的“药品清单”虽然写入条款体系,但存在以下问题:

  1. 清单内容未随保单一并交付,仅通过模糊指向“官网或官微公示”为凭,投保人无从查阅;
  2. 清单内容非静态,而是可由保险公司“单方变更”,实际保障范围存在不确定性;
  3. 在整个网络投保流程中,保险公司未对该“清单条款”进行高亮、加粗、弹窗等显著提示,更未明确说明“清单外用药将不予赔付”的法律后果。

综上,这一条款实质上构成“未被提示说明的格式免责条款”,依法不产生法律效力。


二、被保险人用药是否构成合理医疗行为?

本案中,被保险人在全国知名三甲医院住院治疗,由专科医生结合病情判断,明确开具“特立妥单抗注射液”作为治疗方案之一。此药为国家药监局批准上市的靶向药物,用于治疗多发性骨髓瘤具有确切疗效,其适应症在药品说明书中已明确载明。

更重要的是,该药系医生开具的正式处方药,被保险人按照医嘱在指定药店购买,购买过程合规、费用清晰、票据完整,符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22条所称的“合理医疗服务”标准。保险公司若以行政性“药品清单”否定医生治疗方案,实际上是将医疗责任“上收”至保险机构,违反基本的医学判断边界与监管导向。



庭审纪实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

案涉清单条款系合同约定内容,具备合法性与合理性,保险公司仅对清单内药品承担赔付义务,不应对不在保障范围内的药物承担责任。而线上投保流程中已设置点击确认操作,投保人在生成保单前需确认已阅读条款,故其已完成形式上的提示义务。

原告代理律师指出

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系依据医生明确医嘱购买“特立妥单抗注射液”,且有医院出具的处方与用药证明材料,足以证明其院外购药具有医学上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保险公司在明知其为靶向治疗药物的情况下,仅以“未列入特定药品清单”为由拒赔,属于过度限制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违背《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此外,案涉“药品清单”条款属于减轻保险人责任的重要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并未在投保界面显著提示,也未向投保人交付清单内容或作出说明,构成《保险法》第17条、《民法典》第496条所禁止的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因此对投保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判决要旨

法院明确指出,虽然保险合同对“恶性肿瘤院外特种药品”保障作出了限定,但该药品清单未在合同文本中体现,也未通过加粗加黑、弹窗提醒等方式加以提示,投保人亦无法在投保过程中明确掌握该清单内容。更关键的是,保险公司在条款中保留了清单调整权,使得保障范围存在实质不确定性。法院认为,该清单条款属于格式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应认定不产生效力。

同时,“特立妥单抗注射液”系医生基于专业判断开具,被保险人用药行为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保险公司以未列入清单为由拒赔,缺乏正当理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保险金8.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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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最后

如果你也在理赔中遇到“药品不在清单中,无法赔付”的问题,先不要急于放弃。清单条款是否有效,要看它有没有被清晰提示;用药行为是否应赔,要看医生是否开具处方、是否医学合理;保险公司说“不赔”,并不等于法院会支持。

面对这种“清单拒赔”的纠纷,建议尽早收集好病历、处方、购药发票等证据,分析条款的提示和说明流程,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是否属于免责条款?是否违反《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是否存在对保障范围的单方变更?这些都是法院审理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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