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型糖尿病被拒赔:附加诊断条件是否有效?
在儿童重大疾病理赔中,“严重的1型糖尿病”是最容易引发争议的条款之一。其核心难点在于:保险公司往往要求被保险人不仅确诊1型糖尿病、持续依赖胰岛素,还必须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植入起搏器”“切除脚趾”三类终末期并发症之一,这使得绝大多数刚确诊的患儿都被排除在保障之外。
基本案情
2016年,小琪(化名)由母亲李女士投保“平安少儿平安福”及多项附加重疾险,合同中包含“严重的1型糖尿病”保障。
2025年3月, 小琪因“多饮、多食、多尿”入院,被医院确诊为1型糖尿病并发酮症酸中毒(DKA),C肽降低,GAD抗体阳性,住院治疗后出院,并在此后持续使用胰岛素控制血糖。
同年6月,家属申请重大疾病理赔及豁免保险费,但保险公司做出拒赔决定,理由为:
>未满足“严重的1型糖尿病”中规定的三项附加并发症条件。
小琪家属遂起诉。
理赔帮分析
1.合同虽承保“严重的1型糖尿病”,但其释义附加了三项高门槛条件
合同要求除确诊1型糖尿病并依赖胰岛素外,还需满足以下至少一项:
1)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2)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
3)因坏疽切除至少一个脚趾
这三类均属于终末期并发症,是长期、控制不良的成人患者才会出现的情况。
2.该附加条件实质上限缩了承保范围
根据医学指南:
儿童1型糖尿病的典型急性重症是酮症酸中毒(DKA);
上述三项终末期并发症在儿童中极为罕见;
从发病机制及临床路径看,大多数患儿在确诊初期不可能满足上述条件。
因此,这类附加条件对于患儿群体具有排除绝大多数被保险人的效果,疑似具有“隐性免责”性质。
3.判断重点应落在:此类条款是否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是否经过明确说明?
根据既往处理的同类案件经验:“严重1型糖尿病”附加并发症条件是否有效,关键取决于:
是否属于保险责任限制、实质上减少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公司是否在投保时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
条件是否违反《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关于不得违背通行医学标准的要求。
从投保记录、条款呈现方式、电话回访来看,保险公司难以证明其对该附加条件进行了充分提示。因此,拒赔结果存在较大争议空间。
庭审纪实
原告律师观点
1)1型糖尿病本身即属于重大儿科内分泌疾病,DKA是典型的严重并发症,医学上不存在“必须同时出现三项终末期并发症之一”这种诊断标准。
2)三项附加条件属于限制性条款,实质上将绝大部分患儿排除在保障外,应认定为免责条款。
3)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此类附加限制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4)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疾病诊断标准必须符合医学共识,保险公司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拒赔。
保险公司辩称
1)释义条款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约定”,不是免责条款,无需履行特别提示。
2)投保人已在投保书、提示书、电子确认书中确认“已阅读条款”。
3)“严重的1型糖尿病”是商业保险定义,而非医学定义,合同自由应予尊重。
4)原告虽患1型糖尿病,但未达到条款中规定的三项并发症,故不属于保险责任。
法院判决要旨
①三项并发症条件不符合医学常识,违背通行医学标准
没有医学共识认为1型糖尿病必须出现上述三项并发症之一才算“严重”;
条款限制了治疗方式与病程路径,属于不合理条件。
②条款实质上排除了绝大部分患儿的理赔权利
因此其性质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
③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履行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
电话回访中“是否了解条款”类笼统内容,不能替代法定提示义务。
④免责部分不发生效力
被保险人只需满足:明确诊断1型糖尿病;C肽异常;持续依赖胰岛素180日以上,即可落入承保范围。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重大疾病保险金合计42万元并豁免后期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