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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药物过敏去世,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属意外伤害,该赔!

2025/10/11

基本案情

张三(化名)由所在村集体统一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保险金额包括身故5万元、医疗2万元。

2023年2月,张三因咳嗽、气短到当地卫生院就诊,在输液过程中发生严重药物过敏反应,经转院抢救无效死亡。其家属为此支付医疗费用435.28元,并就医疗纠纷与医院调解,确认死亡系药物过敏休克所致。

事后,张三的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在拖延数月后,以“药物过敏属于合同免责情形,不构成意外事故”为由出具拒赔通知。张三家属遂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5万元及医疗费用435.28元。


庭审纪实

庭审中,原告认为,张三是在医院正常治疗过程中因药物过敏反应导致的突然死亡。药物注射属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且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符合意外伤害的构成要件。即便合同中包含“药物过敏免责”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拒赔没有法律依据。

保险公司则辩称,张三因疾病入院,死亡与疾病存在关联,不属于意外事故。同时,该免责条款已在合同中以加粗加黑字体提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公司已履行义务,拒赔合法合理,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三虽然有慢阻肺、高血压、冠心病等既往病史,但此次死亡并非由疾病本身直接导致,而是因输液过程中突发的药物过敏反应。专家评估意见也认定死亡原因为过敏性休克或过敏诱发的急性心脏问题。药物注射作为一种来自身体外部的行为,过敏反应迅速发生且不可预见,符合“外来性、突发性、非本意和非疾病性”的要求,应认定为意外伤害。至于免责条款,虽然合同文本中确有“疾病、药物过敏免责”的内容,但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投保时向投保人作出了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法院评判逻辑:

从意外伤害的四个构成要件看

外来性:药物注射并非人体内部原因,属于外来因素;

突发性:过敏反应迅速发生,难以预见;

非本意:被保险人并无主观意愿接受死亡风险;

非疾病性:死亡原因不是疾病本身,而是治疗过程中的过敏反应。

综上,张三的死亡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认定张三因药物过敏反应导致的身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义务。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5万元,赔偿医疗保险金435.28元,共计50,435.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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