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不在180日内算免责?法院:保险公司仍须赔偿110万!
基本案情
李强(化名)于2020年在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保额11万元,保险期限30年,每年缴费1843.6元。2023年3月20日,李强乘坐一辆小型轿车时,因交通事故导致颈椎骨折、脊髓损伤,进而四肢瘫痪,经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此后,李强长期住院治疗,于2023年10月27日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其母亲张梅(化名)作为保险合同指定的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主张应获得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保险金及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金,共计110万元。然而,保险公司以“身故和高度残疾保险金不能同时申请”“死亡未在事故发生180日内发生”以及“条款中责任免除已明确说明”等为由拒绝赔偿。张梅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110万元保险金。
庭审纪实
庭审中,原告张梅坚持认为,李强的死亡是因交通事故造成,完全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身故情形。即便存在合同中关于“180日内死亡方能理赔”的时间限制条款,该条款系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并未经过协商,事实上免除了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应属无效。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赔,明显违背保险合同目的和《保险法》的合理期待原则。
保险公司则辩称,合同中明确约定,身故保险金与高度残疾保险金只能选择其中之一,不得重复申请。此外,合同还规定意外伤害身故必须发生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而李强是在事故发生7个月后才因伤死亡,不符合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在投保时已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投保人李强在电子投保单上也签字确认,应认定免责条款有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强确因交通事故严重受伤,经长期住院治疗后最终死亡,事故与死亡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虽然死亡时间超过180日,但该条款属于保险公司单方面提供的格式条款,并未与投保人协商,实际上免除了保险人应当承担的主要责任,违背了保险合同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的基本目的,应认定为无效。同时,合同明确载明在发生自驾车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时,保险公司除支付基本保险金外,还应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九倍支付赔偿金,合计应付110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李强因交通事故死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得以“180日限制条款”为由拒赔。判令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金共计1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