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动脉瘤因等待期及疾病分类被拒赔,法院判条款无效全额赔!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某投保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终身重疾险,保额6.08万元,合同约定保障“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但将“颅内血管性疾病”列为除外责任,并设置180天等待期(合同生效后180日内患病仅退保费)。2023年4月,投保人确诊“右侧后交通动脉瘤”,行介入栓塞手术治疗,申请理赔后被拒。保险公司主张:
疾病属于“颅内血管性疾病”,不属保障范围;
发病时间在180天等待期内,仅能退还保费。
投保人诉至法院,要求全额赔付。
二、拒赔理由
疾病类型不符:
右侧后交通动脉瘤属于“颅内血管性疾病”,合同明确将其排除在“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保障外。
等待期条款适用:
合同生效至发病间隔不足180天,按约定仅退还保费,不承担保险金责任。
条款合法性:
合同经监管部门备案,等待期及疾病定义条款合法有效,应严格履行。
三、法院判决理由及结果
争议焦点
右侧后交通动脉瘤是否属于保障范围?
180天等待期条款是否有效?
保险公司是否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
判决理由
(一)疾病属于保障范围
条款设计的矛盾性:
合同虽将“颅内血管性疾病”列为除外责任,但“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定义中包含“起源于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而动脉瘤属于血管性病变,与肿瘤性质存在医学差异,条款表述存在歧义。
不利解释原则:
法院采用“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原则,认定除外条款未明确涵盖动脉瘤,且投保人合理期待“重大疾病”应包含危及生命的颅内病变。
(二)等待期条款无效
条款的免责性质:
180天等待期实质限制保险责任,属于“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需显著提示并明确说明。
提示义务未履行:
合同中等待期条款未以加粗、变色等显著方式标注,投保流程视频显示:
条款阅读时间不足(35秒完成关键条款阅读);
未强制投保人实际阅读,仅通过快速播放完成形式流程;
未解释等待期的法律后果,不符合《保险法》第十七条要求。
(三)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无效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等待期及疾病除外条款不合理限制投保人主要权利(获得足额赔付),违背公平原则,认定无效。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保险公司全额赔付原告6.08万元。
四、案例启示
免责条款的明确性要求:
除外责任需清晰界定疾病类型,避免模糊表述引发争议。
电子投保流程的合规性:
线上投保需确保免责条款强制阅读、合理停留时间及通俗化解释,形式合规不等于实质履行义务。
等待期条款的司法审查:
法院严格审查等待期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若流程存在瑕疵(如加速播放、未解释后果),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
本案揭示了重疾险条款设计及电子投保流程中的合规风险,对保险公司优化条款表述、强化提示义务具有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