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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鼻咽癌以曾患精神疾病未告知为由拒赔,诉至法院,最终胜诉!

2025/7/8

患鼻咽恶性肿瘤被拒赔

2021年5月27日,马哲(化名)的妻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30万元,2021年6月9日,其妻子又为马哲投保了一份医疗保险及重大疾病保险,其中医疗险基本保额400万元,重疾险基本保额1万元。

2022年2月28日,马哲发现鼻内有肿物,经眼耳鼻喉科医院检查后诊断为鼻咽肿物新生物,后又在该医院进行数次检查,并于2022年3月10日被确诊为鼻咽恶性肿瘤,随后开始住院治疗。事后,马哲申请理赔被拒赔,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故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赔!

原告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被告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终止其保证续保权,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经调查,原告于2017年12月16日在第二人民医院门诊诊断“癔症”。原告存在曾经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形,但原告在投保时隐瞒事实,未向被告如实告知,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案涉保险系原告在被诊断患有癔症后投保,投保前也已明知患有精神疾病,原告隐瞒患病事实,其行为损害了被告利益,被告有权依据保险合同6.1款以及《保险法》第十六条的约定,解除保险合同并不予支付保险金。案涉保险系原告在被诊断患有癔症后投保,投保前也已明知患有精神疾病,原告隐瞒患病事实,其行为损害了被告利益,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保险责任。

争议焦点:原告是否系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被告据以免于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认为

投保人与原告在2019年10月10日结婚,其确实不知晓婚前情况,投保时没有不告知主观故意。一,精神疾病与前后罗列的疾病性质不同,精神疾病是一类疾病的统称,属于概括性询问,被告不能以此解除合同。被告并没有采用问答询问,无法体现询问过程。二,原告2017年门诊诊断时并未进行任何治疗,后续至今也未出现相同情况,原告当时只是出现了身体不适症状,与疾病有本质区别。臆症并不等同于精神疾病。三,臆症不等同于精神疾病,被告不能以此拒赔。

对此,本院认为,原告系2017年12月16日门诊初步诊断为癔症,从被告提供的原告的门诊就诊详情查询看,原告后续并未对癔症采取进一步治疗措施,且被保险人门诊初步诊断的癔症与本案保险事故亦无关联性,故被告的该项抗辩,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赔偿31万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保险金3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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