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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性红细胞增多症”重疾险赔不赔?法院这样判!

2025/6/30

——前言——

关于“恶性肿瘤”的医学认定与保险合同责任范围之间的争议,在重大疾病保险理赔纠纷中频繁出现。对于一些医学分类尚处于模糊或过渡状态的疾病,保险公司往往以“不符合合同定义”为由拒赔。而法院在此类案件中,则越来越多地要求对条款效力、说明义务以及医学发展保持全面审视。本案即围绕“真性红细胞增多症”是否构成恶性肿瘤引发的争议,法院最终支持了被保险人一方的理赔请求,值得关注。





01



基本案情





谢先生于2017年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险金额10万元。


2020年6月,他被诊断患有“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并依医嘱接受了以羟基脲为主的治疗。治疗结束后,谢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则以该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为由,作出拒赔决定。


具体原因:《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将“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定义为“动态未定或动态未知的肿瘤”,而非“恶性肿瘤”,故不属于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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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赔之后,谢先生委托理赔帮平台律师代理本案。








02



庭审纪实






保险公司辩称:

被保险人所罹患的“真性红细胞增多症”,不符合保险条款中约定的“恶性肿瘤”范畴。根据保险条款 7.5 载明,恶性肿瘤定义为“……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围。而 ICD-10 将“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定义为“动态未定或动态未知的肿瘤”,而非“恶性肿瘤”。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

首先,该条款构成典型的格式条款,所引用的ICD-10分类标准内容复杂专业,保险人在投保阶段并未对其进行展示或说明,也未提供任何可供投保人查阅的路径。因此,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该类对被保险人权利有重大限制的格式条款,保险人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未尽义务的,该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约束力。


其次,从医学角度来看,世界卫生组织新编撰的ICD-0标准一书,(《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ICD-0,世界卫生组织,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3 年出版),该标准已明确将原告罹患的“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编码为“9950/3”(该书13页),该书在“白血病的解剖学编码”一节(该书23页)中,将“/3”定义为“恶性,原发部位”。


在该书序言部分,世界卫生组织详细阐述了“需要对血液病理学的新诊断给予编码是新版中最迫切需要做的工作”。该标准在肿瘤临床诊疗领域具有高度权威性,也被广泛应用于血液系统肿瘤的界定与治疗决策。


因此,即使保险合同约定依据的是ICD-10,但在解释保险责任范围时也不能脱离更精确、更先进的医学共识。


再次,从治疗路径来看,谢先生接受的治疗方案使用了羟基脲,这是一种典型的抗肿瘤药物,适用于多种恶性血液病。若该疾病实质上属于良性或无害性增生,则无须使用此类药物。从医疗事实出发,该病具备恶性肿瘤的基本病理与治疗特征。


无论上述行业规范是否适用于本案,仅就解释保险合同条款而言,法院有权依据更科学、更客观的医学依据进行事实认定,尤其是在保险条款本身未能明确区分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的医学属性、且未尽到必要说明义务的情形下,保险公司无权据此拒赔。即便合同援引的是ICD-10,投保人作为非医学专业人员,在完全不知悉分类标准内容的前提下,也难以做出明确预期,保险公司对此应负主要责任。


同时,在医学事实发生变化、解释路径存在分歧的情形下,应优先依据对被保险人更有利的解释方向进行判断。《保险法》第三十条明确要求:对格式条款存在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法院判决要旨

被告保险公司在投保阶段并未明确说明ICD-10分类的具体内容,亦未引导投保人查阅相关标准,其援引的条款构成对权利限制的重要格式条款,但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依法不对投保人产生约束力。同时,原告提交的ICD-O-3编码标准,确认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可被认定为恶性肿瘤。


法院认为,在医学事实发生变化、解释路径存在分歧的情形下,应优先依据对被保险人更有利的解释方向进行判断。《民法典》第五百一条明确要求:对格式条款存在争议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保险金10万元,之后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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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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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








最后




医学标准不是静态条款的附庸,保险合同对疾病定义的解释不能脱离现代医学共识。在条款引用专业标准但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应据此拒赔;尤其是在被保险人罹患疾病实际具备恶性特征、医学上已被主流视为恶性的前提下,更不应将保险责任排除于外。


对于遇到类似拒赔问题的被保险人,本案的裁判逻辑可为后续类似争议提供清晰的实务指引:合同条款虽可约定医学标准,但必须经充分提示说明,并与医学进展保持一致;否则,在法院面前并不当然构成免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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