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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患线粒体脑肌病,保险公司以遗传性疾病免责拒赔合理吗?

2025/5/8

患线粒体脑肌病,保险公司以遗传性疾病免责拒赔

2017年1月,张婷(化名)为儿子小风(化名)投保了一份重疾险。2019年9月,小风发生不明原因的发热、双腿无力、眼脸下垂、不能言语、行动迟缓、病程不断加重,医院经过腰穿脑脊液进行详细筛查,诊断为线粒体脑肌病。直至出院,小风仍意识模糊,无法下地行走和双手持物,生活不能自理,经过两年的长期治疗也未有好转,已构成肢体二级残疾,属于大部分丧失活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应属重大疾病。

但张婷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却遭到保险公司拒赔,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

原告所患疾病为遗传性疾病,根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该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均终止,我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法院:免责条款未提示说明,不产生效力

结合原告的病历可以推断出原告母亲,即投保人投保时并不知道原告自身患有遗传性疾病。被告主张原告患有遗传性疾病属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原告母亲为原告投保时,原告一方并不知其患有遗传性疾病,原告一方亦否认被告就免责事由向其进行了告知提示,故在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已向原告一方就免责事项进行了提示的情况下,该免责条款对原告不生效。

另外,被告作为人身保险专业保险公司,原告在投保时其理应尽到合理注意谨慎义务,对原告的身体状况进行相应的检查,被告未尽到合理注意谨慎义务,亦未对原告身体状况进行检查,存在过错,其亦向投保人收取了保险费,按照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被告应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原告患有线粒体性脑肌病,结合原告提供的病例,其所患疾病四肢肢体肌体肌力II+级,四肢肌张力低,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瘫痪范畴,属保险事故,故被告应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原告保险金。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小风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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