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肺癌因未如实告知被拒赔,法院判解除超期全额赔付!
2025/4/1
一、基本案情
2019年4月,某投保人(以下称“原告”)向某保险公司(以下称“被告”)投保“关爱百万医疗保险”,保障计划包含一般医疗保险金及恶性肿瘤保险金各100万元,年免赔额1万元,保险期间1年。原告同时于2018年10月投保同一保险公司的重疾险(保额18万元)。
2020年1月至3月,原告因咳嗽、肺部不适先后在多家医院就诊,最终确诊为“右肺腺癌”,并接受多次住院及门诊治疗,累计医疗费用18.01万元,其中个人支付12.1万元。原告于2020年6月向被告申请医疗险及重疾险理赔,被告于7月支付重疾险保险金18万元,但于8月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为由解除医疗险合同并拒赔,退回续期保费309元。原告认为被告解除合同已超法定期限且健康告知内容不实,遂诉至法院。
?二、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提出以下抗辩:
- ?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 ?解除合同合法性:
- ?保险金计算争议:
?三、法院判决理由及结果
?争议焦点
- 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 原告是否构成“未如实告知”?
- 保险金应如何计算?
?判决理由
?(一)合同解除权因超期而失效
法院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指出:
- ?解除权起算点:保险公司首次收到理赔申请(2020年6月9日)即视为“知道解除事由”,30日期限自此起算。
- ?超期解除无效:被告于8月7日解除合同(间隔59天),远超法定期限,解除行为无效,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二)健康告知内容与疾病关联性不足
针对“未如实告知”争议:
- ?告知范围限定:健康询问仅涉及“慢性咳嗽、咳血”,原告投保前无相关诊断记录,主观上无法预见咳嗽与肺癌的关联,不构成故意隐瞒。
- ?配偶身份不影响告知义务:原告配偶虽为保险代理人,但无证据证明其知晓原告健康状况,不能推定原告存在恶意。
?(三)保险金按合同约定比例计算
法院核定:
- ?免赔额扣除:扣除年免赔额1万元后,剩余个人支付部分按“是否使用医保”分比例计算:
- ?实际赔付金额:经核算,被告需支付保险金88,061.22元。
?(四)保险合同续保问题
原告确诊肺癌后未告知保险公司续保,构成“足以影响承保的重大事项”,被告有权拒绝续保,保险合同终止。
?判决结果
- ?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88,061.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