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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天性疾病免责条款争议案:格式条款说明义务的司法审查

2025/3/31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某投保人通过线上渠道向某保险公司投保“百万医疗险”,保险责任包括:

2022年12月,投保人因突发昏迷送医,经诊断为“右侧额顶叶动静脉畸形破裂出血”,并接受开颅手术清除血肿及畸形血管。住院治疗40天,总医疗费用18.1万元,其中医保报销7.9万元,个人自付10.2万元。投保人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以“动静脉畸形属先天性畸形”为由拒赔,投保人遂诉至法院,要求按重大疾病保险金全额赔付。



?二、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提出以下抗辩:

  1. ?免责条款适用
  2. ?重大疾病范围争议
  3. ?免赔额扣除


?三、法院判决理由及结果

?争议焦点
  1. 免责条款(先天性畸形)是否有效?
  2. 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是否属于重大疾病保险责任范围?
?判决理由

?(一)免责条款因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而无效
法院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及司法解释指出:

?(二)疾病性质认定应遵循“常人理解标准”?
针对“动静脉畸形是否属先天性畸形”:

?(三)手术符合重大疾病条款的通常解释
法院认为:

?(四)免赔额扣除问题
法院认定:

?判决结果
  1. ?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0.2万元:按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全额赔付,不扣除免赔额;
  2. ?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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