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慢性肝衰竭因带病投保被拒赔,法院:未行使合同解除权,赔!
患慢性肝衰竭被拒赔
2019年9月开始,小李一直在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百万医疗保险,之后每年均按时续保。
2023年2月至4月,小李因病先后入住当地的医院,被诊断为乙型混合型肝硬化失代偿期,后又先后几次转入医学中心继续治疗,诊断为乙型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肝衰竭合并腹水、肝性脑病II期,原发性肝癌等疾病。
2023年11月15日,小李在第一附属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肝癌。之后小李就住院医疗费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小李隐瞒疾病史为由予以拒赔,双方就理赔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小李特依法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辩称:故意隐瞒自己的病情带病投保,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赔!
1. 原告故意隐瞒自己的病情带病投保,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答辩人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2. 答辩人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根据该保单的个人人身投保单,答辩人在保险合同条款中以字体加黑、加粗方式对投保人进行了重要条款告知行为,尽到了告知义务,双方应受所有保险合同的约定。
法院认为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故意隐瞒自身病情带病投保,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其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的规定,被告保险公司明知原告患有疾病,被告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被告保险公司未行使合同解除权并继续收取原告的保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的规定,故被告保险公司的辩称,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对此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保险金4.0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