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患肝癌因乙肝病史未告知被拒赔,法院:合同解除权消灭,赔!
2024/6/5
患肝恶性肿瘤被拒赔
2020年1月,杨晨(化名)给自己买了份中老年癌症医疗保险。
2020年6月,杨晨检查患有肝恶性肿瘤住院治疗并进行了手术。出院后,杨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以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长期患有肝炎病史为由拒绝赔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拒赔!
原告在投保的案涉保险时未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未告知保险人其患乙肝二十余年,故保险人对本次保险事故不予赔偿。
法院认为
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保险合同订立时向原告提供了保险条款,故本院认定被告就案涉保险合同中包括免赔额在内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未履行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被告主张原告未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原告投保时就案涉“健康告知”表中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询问。且即便原告在被告询问时未如实告知患有乙肝病史二十余年的事实,但被告在2020年9月27日知道存在上述解除事由后,并未在保险法规定的三十日期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其解除权已然消灭。且被告在2020年11月5日出具的拒赔通知书中并未直接通知解除合同,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本院对于其拒绝赔偿的抗辩主张亦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医疗保险金5.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