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N2是否属于原位癌?重疾险能否按轻症获赔?
CIN,全称为Cervical intraepithelial neoplasia,即【宫颈上皮内瘤变】,指的是宫颈上皮被不同程度异型性的细胞所取代。表现为细胞大小形态不一,核增大深染,核质比例增大,核分裂象增多,细胞极性紊乱。
CIN由基底层逐渐向表层发展,根据病变程度可分为三级:CIN1、CIN2和CIN3,分别代表轻、中、重度的病变。而CIN2表示中度宫颈上皮内病变,通常需要密切监测或治疗以防止进展为更严重的病变或宫颈癌。
在保险理赔中,CIN1与CIN3的争议较小,前者基本能认定为不属于原位癌,后者则基本会被认定为原位癌,而CIN2在理赔中存在巨大争议,因为根据ICD-10的标准,CIN2并不属于原位癌,所以患者往往会被保险公司以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拒赔。
具体到个案
小花(化名)在朋友的介绍下投保了一份保额21万的寿险,附加了20万的重疾,其中也包含了轻症,如果小花确诊了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小花就能获得一笔赔偿并且豁免后续保费,而原位癌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责任之一。
几年后,小花经医院诊断为CIN2。
(病理诊断结果)
治疗后小花便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但她收到的不是保险公司的理赔款,而是不予赔偿的决定。
(理赔决定)
保险公司称小花提出赔偿的项目,对应的是原位癌。而关于原位癌的判断标准,CIN3属于,CIN2不属于,所以不赔。但小花并不认可这样的拒赔理由,之后寻求我们的帮助。
案情分析
关于CIN2是否属于原位癌,绝大多数的临床医生认为,CIN2并不属于原位癌,一些鉴定机构的法医则表示原位癌的问题,在医学上是很有争议的。同时,关于CIN2是否属于原位癌的司法鉴定,全国各地绝大多数的鉴定机构并不承接。
同时,不同的产品对于原位癌的条款约定,呈现出不同的态度;
(1)有的明确约定CIN3、CIN2、CIN1均不属于原位癌;
(2)有的约定CIN2不属于原位癌;
(3)也有的对CIN1、CIN2、CIN3既没肯定也没否定属于原位癌。
比如本案中小花所投保的产品,就属于上述第3种情形,既没明确CIN2属于原位癌,也没将CIN2排除。
而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往往主张应该以ICD-10作为界定原位癌的标准,依照该标准则CIN3属于原位癌,而CIN2不属于原位癌。
如果,分析到此,那很可能得出该案无法获得理赔的结论,但是,在2018年12月21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国际疾病分类第十一次修订本(ICD-11)中文版(以下简称为“ICD-11”)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52号)。通知指出要积极稳步推进ICD-11中文版全面使用,自2019年3月1日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全面使用ICD-11中文版进行疾病分类和编码。与ICD-10不同,在ICD-11的标准里,有把CIN2、CIN3都列为原位癌的范畴。
因此,综合评估后,我们认为本案虽然争议较大,但如果ICD-11标准在本案中能适用的话,那小花所患疾病即可认定属于原位癌,也可以按照轻症理赔,所以,本案仍然有突破的机会。
案件处理
听取案件评估后,小花最终决定委托理赔帮平台律师代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代理律师提出主要意见:
第一,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即,本案中有关CIN2是否为原位癌应当依据现行通行的医疗标准进行诊断。
在ICD-11中,将宫颈原位癌的认定分类标准改为高级别鳞状上皮内病变(HSIL),在《中国癌症杂志》2021年第31卷第6期出版的《子宫颈诊断与治疗指南(2021版)》中,将CIN2级以及CIN3级都分类在HSIL类下。因此,根据最新通行的医疗标准显示,CIN2属于宫颈原位癌。
第二,当保险合同条款存在两个以上解释时,应当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本案保险条款中的“原位癌”作为医学界的专用术语,不同的医学教材及医学标准对其释义均有不同的描述,非医学专业人士则更难作出通常的理解。有关原位癌的条款内容系保险合同条款系格式化条款,对条款内容的理解应以社会一般人角度出发综合认定。
本案中,保险合同条款对于关于原位癌的没有任何释义,仅仅是将其认定为非危及生命的恶性病变,同时也并未明确具体疾病标准及范围。对于CIN2是否属于非危及生命的恶性病变,在双方对本案条款原位癌的理解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一方的解释。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保险公司全面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赔付、保费豁免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