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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乳腺癌,因投保前已确诊高血压且未如实告知被拒赔,诉至法院,最终胜诉!

2024/4/24

患乳腺癌被拒赔

2020年2月14日,袁芳(化名)给自己买了份医疗险。

2020年10月19日,原告被诊断为乳腺癌。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需支付袁芳保险赔偿金7.9万余元,但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投保前已确诊高血压切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赔!

原告在投保前已经确诊为高血压病,并长期服用药物,其对自身的慢××是清楚的,但原告在投保时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未如实告知的事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投保决定,该事项与原告申请的保险事故直接相关,被告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2.关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情形,被告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合同中载明原告已仔细阅知,理解投保提示,产品说明书及保险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解除合同等规定,并同意遵守。且在人身保险电子投保单中,原告签字确认,可见,被告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现原告申请支付保险金的情形符合被告免责的情形。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原告是否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被告该不该赔?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投保,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原告按照约定交纳了保险费,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健康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后,原告做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向被告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可知,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与保险人的询问义务是相互对应的。投保人告知的范围以保险人询问的范围为限。

本案中,在投保时,业务员仅仅是询问了原告有无慢××,并未专门询问原告是否患有高血压,且涉案合同适用的条款系被告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虽然在告知事项中,对于是否有高血压等疾病时,原告选择了否,但是上述内容系通过被告电子投保系统完成的电子信息,涉案告知单中的投保人处的签名也并非原告本人所签。现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对于上述告知事项向原告履行了询问、告知、提示、说明等义务,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另外,根据一般的医学常识可知,高血压是一种慢性疾病,并非属于导致原告患有******癌的充分条件。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保险金7.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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