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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乳腺肿瘤以肾病未告知为由拒赔,法院:未尽提示义务,赔!

2024/4/17

患乳腺肿瘤理赔遭拒

2020年10月,赵琳(化名)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一份医疗险。

同年11月19日,赵琳诊断为右乳腺肿瘤,同日入院治疗,之后进行了切除术,出院后遵医嘱继续接受化疗。2021年4月,赵琳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确认函,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为由拒绝理赔,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赵琳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患肾病未告知,不赔!

被告平安保险辩称:第一、对于产品条款、免责条款与合同解除条款,答辩人已采取了多种方式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并提示投保人:且在保单条款重点内容各处以加粗字体、黑字体、加大字号、文字背景色等方式作出醒目的标志,以与其他条款内容相区别。

第二、原告赵琳投保前于2017年患有急性肾功能衰竭,病历记载慢性肾炎十年、胆囊炎、脂肪肝五年。投保时仅告知泌尿系感染,避重就轻明显。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其有权解除合同。

法院:保险公司未尽提示义务,赔!

对于被告平安保险的抗辩理由是原告在投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被告平安保险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投保人投保时就已经将该项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及法律后果等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解释、提示注意义务,且原告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在其投保前,已经与被告业务员对此病例内容进行沟通,被告仍对原告进行承保,视为原告已经进行了告知。

另本案原告本次所得疾病与被告提交的2017年原告的住院病例首页中疾病没有关联,视为病例中的疾病已经治愈,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予以驳回。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4.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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