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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乳房恶性肿瘤理赔遭拒,法院:赔!

2024/4/10

患乳房恶性肿瘤被拒赔

2020年10月,张蔷(化名)给自己买了份重疾险,保额为50万元。

2022年8月,张蔷被确诊为乳房恶性肿瘤。事后张蔷申请理赔被拒赔,理由是“乳腺疾病,除外承保”。经多次协商,保险公司仍拒绝理赔,并于2022年11月2日自行扣划被保险人下一期保险费12200元。为维护自身权益,张蔷将保险公司遂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除外承保,不赔!

在2019年7月、2021年11月的医院体检报告显示,张蔷双侧乳腺轻度增生、右侧乳腺结节,虽未有乳房肿块症状,但本次涉案合同系我司与张蔷订立,“乳腺疾病,除外承保,歉难赔付。”

法官:拒赔不合理,赔!

争议焦点:张蔷所患乳房恶性肿瘤是否系保司除外承保

法院认为:

2019年7月30日、2021年11月17日及2022年8月9日的医院体检报告显示,张蔷仅有双侧乳腺轻度增生、右侧乳腺结节及左侧乳腺结节钙化,未有乳房肿块等症状。

上述事实,有保险合同、医院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保险费扣款凭证、个人理赔结案通知书、体检报告等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中,原告、被告对于案涉保险合同订立事实、原告张蔷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条款所约定的重大疾病即乳房恶性肿瘤事实(保险事故)无争议。根据原告张蔷提交的保险合同附件《被保险人告知声明书》,原告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根据原告提交的体检报告证实,原告投保前没有恶性肿瘤病症。在保险合同期间,原告所患乳房恶性肿瘤符合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的约定,被告应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同时双方保险合同终止,被告不予理赔不符合约定和法律规定。在发生理赔事项双方合同终止后,被告于2022年11月2日自行扣划原告下一期保险费12200元无事实依据,应当予以返还。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保险金50万元,并返还扣除保费12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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