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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乳腺癌,因甲状腺结节未告知被拒赔,法院:投保前未确诊,赔!

2024/3/15

患乳腺癌被拒赔

2020年9月3日,赵莉(化名)给自己买了份医疗险。

2021年4月22日,原告被诊断为乳腺癌。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需支付赵莉保险赔偿金4.9万余元,但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已患甲状腺结节未告知,拒赔!

根据原告的投保情况,我公司不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具体理由:1、保险人在投保过程中已明确进行健康告知询问,询问内容包含被保险人是否曾患有甲状腺结节;投保人有充分的条件知其患甲状腺结节的情况,但其投保时没有告知,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原告是否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被告该不该赔?

法院认为:投保前并未确诊,赔!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投保,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原告按照约定交纳了保险费,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健康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后,原告做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向被告主张权利。

被告提供的入院记录虽记载原告患有甲状腺结节,但经法庭审理查明,该入院记录记载系医生笔误,并且医院已将入院记录既往史甲状腺结节史“一年余”修正为“一月余”。由此可见,原告虽患有甲状腺结节,但在投保前并未确诊;被告在承保时并未对原告进行体检,故被告所称原告投保时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发现原告患有重大疾病后以原告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单方解除合同,无事实法律依据,故对原告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保险金4.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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