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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主动脉溃疡行主动脉手术,因未达重疾标准被拒赔,诉至法院,最终胜诉!

2024/1/25

患主动脉溃疡被拒赔

2009年4月20日,王薇(化名)给自己买了份重疾险。

2020年7月15日,王薇因主动脉溃疡在医院住院治疗九天,后转院至协和医院,经诊断王薇患有主动脉溃疡、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就医治疗十三天后出院,王薇依据人身保险合同要求被告理赔,但保险公司以王薇此次疾病未达到重大疾病给付条件而拒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未达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给付条件,拒赔!

2009年4月20日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均无主动脉溃疡、糖尿病II型、高血压2级(高危)及相关疾病保险责任,根据保险法二十三条及保险合同条款,确认被保险人的疾病未达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给付条件并作出拒赔决定合理合法,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原、被告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效力应予确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因患主动脉溃疡等疾病,由医院进行腹主动脉夹层腔内修复术,切开右侧股动脉后运用导管至升主动脉并置入腹主动脉覆膜支架,该手术应属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之附加合同第十三条重大疾病的定义第二十五项“主动脉手术”的保险范围。同时,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患者选择更先进而低成本的治疗方式治疗重大疾病,亦符合医学发展规律和人类基本需求,因此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人身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重大疾病保险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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