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医保拒赔,患甲状腺癌以既往症免责为由拒赔,法院:未确诊+未说明,赔!
甲状腺癌因投保前已存在肿胀物拒赔
2020年6月17日,王颖(化名)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医疗险。
2020年11月17日,因左侧甲状腺乳头状癌住院治疗10天,花费医疗费29904.11元,后经社会医疗保险报销7368.19元,个人自付22525.92元。原告认为,其因患病入院治疗,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可以获得保险金。治疗终结后,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未果。双方对理赔事宜协商未果,故王颖依法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投保前就被确认存在甲状腺肿胀物
1、原告在投保前就被确认存在甲状腺肿胀物,且本次住院治疗系治疗该既往症所引发的甲状腺肿瘤,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被告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2、原告已对既往症免责条款在销售页面进行明确提示说明。综上所诉,本案中原告此次保险事故正是由于既往症而引起的,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保险赔付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争议焦点:被保险人的病情是否属于既往症?
法官认为:
根据被保险人王颖在医院的病历显示,王颖出院诊断为左侧甲状腺乳头状癌,可证明王颖所患疾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障范围,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王颖支付保险金22535.92元。
本案中,王颖虽以“发现甲状腺肿物2年余”为主诉入住医院住院治疗,但该发现并不能作为王颖确诊为甲状腺癌的依据,在未经医院确诊的情况下,即便存在健康隐患,被保险人也不具备专业能力判断自身是否患病,故投保人不存在明知而未履行如实告知情形。
同时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甲状腺肿物是否就是甲状腺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并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中,虽然保单中载明内容确实进行了加粗加黑处理,依法可以视为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但同时法律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是指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向投保人作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被告辩称的该保单页面内容仅为提示,并不能证明保险人已对该提示内容向投保人做了解释说明,故被告保险公司的辩称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官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保险金2.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