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诊1型糖尿病,因不存在并发症遭保险公司拒赔,诉至法院最终胜诉?
确诊1型糖尿病,重疾险理赔遭拒
2018年6月,高霞(化名)在中国人寿保险处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疾险。2019年3月份,高霞在进行常规查体时被告知血糖升高,后被确诊为1型糖尿病并进行住院治疗。出院后按照大夫制定的治疗方案持续治疗至今。按照“国寿附加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约定,高霞的病情属于案涉合同“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的理赔标准。但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以种种理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高霞便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未达理赔标准,不属于理赔范围
庭审中公司辩称,被保险人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理赔范围。
根据案涉保险合同36条约定: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指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经血胰岛素测定、血c肽测定或尿c肽测定结果证实,且已经持续性的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180天以上;须至少满足下列一个条件:
1.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2.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
3.因坏疽需切除至少一个脚趾。
根据以上约定,得了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同时,必须满足患有三种并发症之一,才属于保险合同理赔范围。原告的疾病没有患有三种并发症之一,不属于理赔范围。保险公司也已对相关条款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
法院认定高霞所患糖尿病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争议焦点:原告高霞所患疾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属于被告理赔责任?
原被告对《保险合同》第36条的理解发生分歧。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保险合同》属于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对于《保险合同》第36条的约定,法院认定只要原告病情满足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经血胰岛素测定、血c肽测定或尿c肽测定结果证实,且已经持续性的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180天以上的条件,即符合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且住院病历已确诊原告属于1型糖尿病,出院病历医嘱记载按时服药,每3-6个月复查,也即原告以后一直要依靠药物治疗。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原告自2019年3月患病至2021年8月份,一直在进行1型糖尿病的治疗,持续已满180天,因此,原告的病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属于被告的理赔范围。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当赔付原告高霞保险金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