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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医保拒赔,患甲状腺乳头状癌遭保险公司以既往症责任免除拒赔,为何保险公司最终败诉?

2023/6/13

患甲状腺乳头状癌,好医保·长期医疗险理赔遭拒

2020年6月,周杰(化名)通过支付宝平台购买了“好医保·长期医疗”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周杰,保险险种为健康金福悠享保个人医疗保险。2020年11月,周杰因左侧甲状腺乳头状癌住院治疗10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周杰认为其应可以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治疗结束后,周杰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遭拒。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既往症责任免除

保险公司辩称,1、周杰在投保前就被确认存在甲状腺肿胀物,且本次住院治疗系治疗该既往症所引发的甲状腺肿瘤,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2、保险公司方已对既往症免责条款在销售页面进行明确提示说明。

综上所诉,本案中周杰此次保险事故正是由于既往症而引起的,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周杰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付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拒赔不合理

1.周杰虽以“发现甲状腺肿物2年余”为主诉入住河医院住院治疗,但该发现并不能作为周杰确诊为甲状腺癌的依据,在未经医院确诊的情况下,即便存在健康隐患,被保险人也不具备专业能力判断自身是否患病,故投保人不存在明知而未履行如实告知情形。同时保险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甲状腺肿物是否就是甲状腺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并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虽然保单中载明内容确实进行了加粗加黑处理,依法可以视为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但同时法律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是指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向投保人作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险公司辩称的该保单页面内容仅为提示,并不能证明保险人已对该提示内容向投保人做了解释说明,故保险公司的辩称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周杰保险金2.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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