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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肠息肉出险被拒赔,因未就理赔条件进行解释说明,保险公司拒赔失败

2023/5/30

曾经有一位患有肠息肉的患者,他希望通过保险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应对医疗费用和生活支出的压力。然而,当他提交理赔申请后,却意外地遭遇了保险公司的拒赔,诉至法院后最终胜诉,让我们一起看看法院判决赔偿的关键因素是什么。


患大肠息肉出险,理赔遭拒

2021年7月,姚洁(化名)参加了某保险公司的售前宣导活动,并在活动中投保了一份重疾险。2022年7月,姚洁因大便糖稀伴恶心呕吐入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结肠息肉(腺瘤性)、直肠息肉、糜烂性胃炎,并行使了CPS切除术。

姚洁认为其所患病症符合重大疾病保险的理赔内容,且该保单在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义务,但在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后,遭到保险公司拒绝。为此姚洁便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以维护自身权益。


保险公司:未达理赔标准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我司于2021年8月进行了电话回访,回访曾问原告“是否阅读保险条款、保险责任,是否清楚了解等”,原告均表示清楚了解。

而原告所患疾病未达到理赔标准。按照保险条款约定“多发性大肠腺瘤性息肉(手术):指发生于大肠黏膜表面的凸出的非炎性的腺瘤样息肉病变,须满足如下全部条件:(1)需经肠道内镜及活检检查确认为大肠多发息肉:(2)病理学诊断为腺瘤性息肉;(3)进行多发性大肠腺瘤性息肉的肠段切除手术。”而原告仅满足第一条,不满足二三条,故保险公司方做出不子理赔的决定。


保险公司未就理赔条件进行解释说明

关于被告辩称原告所患疾病未达到理赔标准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被告在原告投保时未就上述诊断的具体理赔条件进行告知及解释说明,仅通过其客服人员电话粗略询问原告对保险条款等是否清楚,在此情况下该免除条款不能对原告发生法律效力。同时,病理学检查结果只是证明被保险人罹患疾病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理赔范围,而综观本案,医疗机构对原告的疾病诊断综合全面,结论清晰明确且不存在逻辑矛盾,符合合同约定的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为前症疾病的保险金理赔条件。故对被告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理赔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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