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意外受伤,保险公司:未提交安监证明,打卡记录,拒赔!法官:与合同约定不符,赔!
工作期间意外受伤,鉴定为十级伤残
张冠(化名)所在的建筑公司承包了当地时代广场的建设项目,张冠是钢筋组的工人。2021年1月,张冠在上班过程中,锚固梁钢筋时意外被钢筋反弹回来打到左手中指,导致左手中指受伤,经当地医院诊断为左手中指远节指骨骨折,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1年6月,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张冠所在公司为施工人员投保了建设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的保额为40万元,附加意外医疗费用保险保额为每人4万元。事故发生后,张冠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无故拒赔,故张冠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
未提交安监证明,未提交打卡记录,拒赔
保险公司辩称:
1、张冠未提供建筑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张冠未提供电脑打卡记录,不能证明张冠在事发工地工作受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和合同约定不符,判赔!
争议焦点:张冠是否需要提交安监证明和打卡记录?
法官认为: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张冠未提供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电脑打卡记录,不能证明其在事发工地受伤为由不承担理赔责任的意见,与特约内容1“……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理赔时提供工伤认定书的,可免安监事故证明”的约定不符,故对被告保险公司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原告张冠提供的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足以证明原告张冠系投保人当地建筑公司承保项目上的钢筋工,其在上班期间锚固梁钢筋时意外被钢筋反弹回来打到左手中指,导致左手中指受伤,且保险合同和保险计划书中也并未约定在理赔时需要提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电脑打卡证明,被告保险公司的该拒赔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官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张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4万元、附加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124.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