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兼职骑手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以“法定限额”为由少赔,法院:全额赔!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小杨(化名)通过手机线上投保,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平安(宁波)爱跑腿快递专属保险”,其中“非机动车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包含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保障,保额为50万元。
2024年7月,案外人李某某驾驶小型客车因超速行驶,先与护栏碰撞后又与小杨驾驶的电驱动二轮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小杨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小杨死因为交通事故致右心耳破裂并心脏压塞引发急性心功能障碍。
事故发生后,小杨的父母作为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受法定限额约束”为由,仅同意在扣除小杨已从学平险获得的3万元赔偿后支付47万元。但家属对此结果不予认可,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纪实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且已在学校投保学平险。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三条及保监发〔2015〕90号通知的相关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父母为其投保人身保险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50万元。杨某已获得学平险赔偿3万元,本案保险金额应相应扣减,保险公司仅需支付47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保险法》第三十三条及保监发〔2015〕90号通知的适用前提是“父母作为投保人,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该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投保人出于不正当动机,通过给未成年人高额投保而损害未成年人生命安全。本案中,投保人为杨某本人,而非父母,且投保动机系因兼职跑腿骑手工作需要以降低意外风险,并不具备获取不法利益的可能。
案涉保险并非单纯的人身死亡保险,而是“快递专属保险”,包含第三者责任、医疗费用、财产损失等多个保障内容。杨某投保并非仅以身故为保险利益,不属于《保险法》第三十三条及相关通知所调整的范围。
保险公司所称扣减学平险赔偿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既然不适用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就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全部理赔责任。
综上,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抗辩意见不能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额赔付5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