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险理赔纠纷:免责条款未明示,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付
2025/3/12
基本案情
案外公司为员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含住院补充医疗(保额3万,免赔额0元,赔付100%)及补充百万医疗(保额50万,免赔额3万,赔付100%)。保险期间内,原告因双侧膝关节疾病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10.9万元(个人支付7.4万元)。原告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以“矫正手术属免责范围”为由拒赔。原告主张保险公司未尽免责条款提示义务,且治疗属合理必要,不属免责情形,诉请支付保险金7.4万元(含住院补充医疗3万元及补充百万医疗4.4万元)。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 ?免责条款适用:认为原告手术属“矫形手术”,符合合同免责条款。
- ?既往症未告知:主张原告疾病系多年未告知的既往症,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
- ?保险金额争议:辩称补充医疗保额上限为3万元,需扣除3万元免赔额及自费药物费用,且疾病未达重大疾病标准。
- ?第三方责任:称与案外公司签署协议,约定特定期间内赔款由案外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理由
- ?免责条款效力:保险公司未对“矫形手术”作出明确界定,亦未举证证明已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免责条款无效。法院采纳原告主张,认为手术系针对确诊疾病的必要治疗,非单纯矫形,且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 ?既往症认定:投保单中未包含对既往症的明确询问,无法认定原告存在未如实告知情形。保险公司举证不足,既往症抗辩不成立。
- ?保险金额计算:补充医疗保额3万元无争议,应予赔付。补充百万医疗部分,扣除3万元免赔额后,剩余4.4万元符合赔付标准。保险公司主张“年免赔额”为单次扣减3万元,与条款中“年度累计免赔”通常解释不符,法院支持按年度免赔额计算。
- ?第三方责任抗辩:保险公司与案外公司的协议属内部法律关系,不影响其对被保险人的赔付义务,被告可另行追偿。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金44331.12元?(住院补充医疗3万元+补充百万医疗44331.12元),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