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乳腺癌以等待期内出险合同终止为由拒赔,法院:终止后仍收保费,解除权消灭,赔!
2023/11/20
患乳腺恶性肿瘤理赔遭拒
2018年10月,赵雪在某保险处投保了一份女性特定疾病保险。2021年12月,赵雪被诊断为:乳腺恶性肿瘤并住院治疗40天,按照合同条款约定:赵雪疾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疾病范畴,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10万元,但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已在2018年年终止为由拒绝赔付,但直至2022年保险公司仍持续扣除保费。赵雪在与保险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合同已终止,扣除保费是系统发生错误
在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赵雪于2018年10月22日投保,于2018年10月29日(此时在观察期内)被诊断患有宫颈恶性肿瘤,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该保险合同已经终止,故本次事故保险公司方不负保险责任。而扣除原告的保险费是因收费系统发生错误而导致的,扣除保险费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双方保险合同一直在持续。
本院认为:保险公司放弃了解除权而选择继续履行合同
本案中,原告赵雪在保险期间被诊断为“乳腺恶性肿瘤”,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2018年10月,原告患“子宫颈恶性肿瘤”后,被告因其他保险产品向原告理赔后并没有行驶合同解除权,而是继续按约定每年按时扣除原告相应的保险费,应视为其已经放弃了解除权而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故被告主张保险合同已经终止的观点不能成立。被告为规避保险责任,称扣除原告的保险费是因被告收费系统发生错误而导致的,没有依据,法院不予采信。被告拒绝按约定赔付原告保险金,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并继续履行给付义务。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